100%

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八十九

   神宗

元豐元年(戊午,一○七八)

 1 夏四月乙巳,詔翰林醫官院選醫學二人,馳驛給券,往修閉決河所。以上批「塞河役衆,闕醫治疾」故也。

 2 知諫院蔡確既被旨同御史臺按潘開獄,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竇苹、周孝恭等,枷縛暴於日中,凡五十七日,求其受賂事,皆無狀。中丞鄧潤甫夜聞掠囚聲,以為苹、孝恭等,其實他囚也。潤甫心非確所為慘刻,而力不能制。確引陳安民置枷於前而問之,安民懼,即言:「嘗請求文及甫,及甫云已白丞相,甚垂意。」丞相,指吳充也。確得其辭喜,遽欲與潤甫登對,具奏充受賕枉法[一]。潤甫止之。明日,潤甫在經筵獨奏:「相州獄事甚寃[二],大理實未嘗納賂,而蔡確深探其獄,支蔓不已。竇苹等皆朝士,榜掠身無完膚,皆銜寃自誣。乞蚤結正。」權監察御史裏行上官均亦以為言,上甚駭異。明日,確欲登對,至殿門,上使人止之不得前,手詔:「聞御史臺勘相州法司,頗失直,遣知諫院黃履、勾當御藥院李舜舉據見禁人款狀引問,證驗有無不同,結罪保明以聞。」實錄以此語繫之三月二十一日乙未。按:御集乃四月三日下此詔,又按:司馬光記聞云:「竇苹等枷縛暴日中,凡五十七日。」確自閏正月二十五日被旨赴臺,至三月二十一日,才五十五日耳,恐實錄誤。又按:上官均所言黃履、李舜舉初赴臺驗問見禁人[三],初無黃廉姓名,至四月三日,改正李舜舉監勘,乃別出黃廉姓名。蓋履及舜舉先赴臺驗問,後又與廉同勘鞫,其實兩事,手詔自當再下。增差黃廉,必須特降手詔,而御集偶失編纂,但得改正監勘手詔,遂誤并兩事為一事,故日月差互。若從實錄繫之三月二十一日,則又似太早,今但附見于此,而不書月日,庶不相牴牾。記聞亦誤并兩事為一事,蓋不詳考。履、舜舉初止是驗問,添差黃廉則云「勘鞫」,而潤甫等始獲罪。其先後次序可推而知,今掇取刪修。

  履、舜舉至臺,與潤甫、確等坐簾下,引囚於前,讀示款狀,令實則書實,虛則陳寃。前此,確屢問囚,有變詞者輒笞掠。及是,囚不知其為詔使也,畏獄吏之酷[四],不敢不承。獨竇苹翻異,驗拷掠之痕則無之。履、舜舉還奏,上頗不直潤甫等言。而均復言:

    比奉朝旨鞫相州獄,其法司潘開等所齎錢物,別無行賕處外,有詳斷官竇苹等,初議法不一,後卻依相州所斷。及據苹雖稱:「判大理寺朱溫其方議法次,嘗稱『樂咸是故人,雖有理卻不解說』,又言『陳安民是李待制親,誰敢妄定翻它文字?』」語似涉私,然推究苹等本意,正是疑惑刑名,反覆議論,即非主張樂咸、陳安民始改斷。前月十九日,鄧潤甫、蔡確欲先具情節奏御。前一日,潤甫與臣恐苹等所通款狀或有異同,即與勘官聚廳引問。據苹口說,與元狀不同,并稱綳縛五十餘日,止有出入息,便有死罪,亦須通說。又據十七日元簽書官陳安民稱,嘗託外甥大理評事文及甫說與宰相吳充告照管,充亦垂意。潤甫與臣以事連執政,未追到及甫照證,及據苹所說,與元狀不同,不敢鹵莽進呈,已具奏聞。

    蒙差知諫院黃履、勾當御藥院李舜舉赴臺案驗,履等與衆官聚廳逐一引問見禁官吏、百姓,對定款狀,潘開等三十餘人無翻異外,有竇苹稱元供狀內十有八事皆虛,及詳斷官杜子民亦稱,元狀嘗說陳安民見在政府上下經營一節,亦不實。臣看詳苹等初不曾受賕枉法,今勘劾止緣議法有前語言,其間雖似涉私,亦無實狀,致前後翻異不一。兼據竇苹累於勘所聲寃,緣臣與潤甫初恐同勘官蔡確疑本臺私蔽官吏、不欲面引問,止據款狀簽押。其蔡確日至臺,止是呼召元辟同勘官劉仲熊及親信府吏楊昌等傳授指意,日夜窮治。及據推直官虞肇等稱,初無指揮綳縛竇苹,必是劉仲熊、楊昌等擅綳縛。又蔡確取前月十九日同潤甫具情節進呈,並不引官吏面訊虛實,及親改奏檢,多漏逸情節,欲以款狀上惑聖聽。

    臣與潤甫久欲論辨,緣所勘官吏語言多連及權要,迹涉阿蔽,亦恐蔡確藉此為說,臣雖有區區之誠,無由獲信。然反覆思慮,職在風憲,義當彈舉,避嫌不言,退為身謀,則是臣不忠不直,上負朝廷設官任使之意。臣欲乞除潘開等對驗已定,止就本臺結絕外,其法官竇苹等干連命官,乞別差官移司,盡公根勘,所貴推見情實,不致寃濫。

    翌日又言:「臣自與蔡確同鞫相州獄逾兩月,觀其持法刻深,言不及仁,窮治詰問,不考情實,以必得姦弊為事;其所辟勘官劉仲熊天性險薄,憑恃確勢,淩轢推直,不容訊問。臣昨日嘗於延和殿粗陳梗概,不知陛下以臣言為信否。夫大理、審刑,法令所繫,所以持天下之平。若官司挾情輕重其手,此固人臣之所同嫉,朝廷之所宜深治也。況臣職在風憲,義當彈舉,安敢覆蔽有罪,曲為游說?又法官竇苹等非臣親故,所以拳拳不忘繼進狂瞽者,誠以語言之間,尤為難考,必在參驗彼此以察其誠,虛心審聽以考其意,誠意所之,真偽斯得。若逆其疑似而不究其情,案其單辭而不參證左,則所疑者未必非真,所治者未必有罪也。

    臣昨日親奉詔,以竇苹舞文變法,須追逮證左,參考情實,仰見陛下寬仁欽恤重刑之意。書曰:『非佞折獄,惟良折獄。』臣欲乞別差端厚明良之臣,移司勘劾,庶幾推見本末,義不縱姦,仁不濫罰,有以副朝廷用刑之意。如陛下必欲令蔡確兼領獄事,亦乞止就本臺與臣等參治。臣於蔡確雖無雅素,然臣備官御史,緣確論薦,不為無恩。臣所以懇懇疏辨,愚不量力,誠以其為人峭深,性寡忠厚,若使獨領勘鞫,而附以險薄小吏,竊恐逼脅窮治,不盡情款,或及無罪。伏望陛下揆之聖心,參以朝論,如確所存不如其言,臣當伏妄言之誅,以厲中外。」

  丙午,四月三日,詔確、履及監察御史裏行黃廉就臺劾實,仍遣舜舉監之。朱本簽貼云:先帝遣李舜舉、黃履按相州獄事,可謂審實,而舊錄書云:「履等下簾引問,罪人不知為詔使也,猶以為寃。」今取到黃履狀稱,並當面引問罪人,諭以朝廷遣詔使重行按問,各令盡理供析,罪人並無寃辭。顯是舊錄誣罔改定云,上初以潤甫、均言,故疑獄辭非實,仍遣履、舜舉即訊,履等同潤甫、均至臺引問,而履等諭罪人以詔使審訊,罪人卒無異辭。今新本只用舊錄,合從新本。黃庭堅作黃廉行狀差同結絕相州獄事:初,相州事發於皇城卒,事十九不實,知雜御史蔡確煅鍊成獄,以此自謀。中丞鄧溫伯、御史上官均上疏論之,溫伯又在經筵造膝而論。確耳目長,具得溫伯、均所言,又善伺察中人主意,即論溫伯、均朋黨為邪,與罪人為地;又任殘賊吏,日引諸囚如使者慮問狀,稱寃者輒苦辱之,有人情所不能堪。及上遣黃履、李舜舉按獄,而囚以為如前,皆引服。于是天子不疑確,而溫伯、均皆得罪。均猶獨上疏爭之,然廉至未幾,而具獄上矣。廉嘗謂子弟:「吾失不極論此獄,甚愧。」然上官,御史也。上官均後以此劾廉,罷都承旨。七月一日,虞肇送審官。吳充言:「御史臺鞫相州獄,連臣壻文及甫,其事在中書有嫌。乞免進呈,或送樞密院。」詔免充進呈及簽書,候案上,中書、樞密院同取旨。

 3 提舉成都府路茶場司言,秦鳳路副總管夏元幾用禁軍回易私茶,侵壞茶法。詔轉運司劾之。

 4 又詔大理寺行銓院案吏與增祿,仍行倉法。

 5 丁未,中書奏:「檢正吏房公事、刑部員外郎向宗儒申請諸房有未便事。一言:『大卿監以上隸中書,少卿監以下屬審官,惟奏薦則皆在中書施行。況今武臣閤門副使以上奏薦,則係樞密院,諸司使以下並屬審官西院,中書、密院事體亦當均一。欲乞今後文臣奏薦大卿監以上依舊外,少卿監以下並令審官東院施行,所有合用條制,即乞備錄頒降。』一言:『天下州軍務在選擇能吏,故自知縣資序選充通判、自通判選充知州者,蓋朝廷奬拔人材,以備任使,謂之堂選。既謂堂選,則當自中書施行。今堂選者郤送審官東院,本院會問,動經旬月,甚是迂滯。欲乞今後堂選人並依堂除則例,從中書取索會問施行。』以上二項欲並依。一言:『制敕院舊例,守當官行遣本房文字,守闕不預行遣,其守闕料錢五貫文,不預行遣稽違差失,遇有恩賞,與本行守當官一例被賜。又諸房承例指射、連簽、行遣,即添食錢五貫文,顯見僥倖。乞據見今守闕人數,隨事繁簡,分隸諸房,悉令同共行遣。如此,各務協心職事。』一言:『自來差官主判在京官司,有正,有權,有權發遣,而無定制。且以尚書六曹言之,惟吏部流內銓,雖兩制並為權判,其餘諸部皆無此例。如京百司自兩制而下至朝臣並帶提舉,顯見輕重不類。其餘寺、監諸司,率皆如此。乞今後差官各依官職資序高下,立為定式。』以上二項欲並令本房立法聞奏。」從之,仍以宗儒檢正五房公事,候一年取旨與館職。實錄太略,今用中書時政記。

 6 三司奏請預借明年陝西合得鈔錢百萬緡,應副緣邊糧草,內以十萬緡充買鈔本錢。從之。

 7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奏請賣茶以買馬,而所賣茶價高下不一,或能增不能減,或知減不知增。欲裁立中價,聽隨市色增損,仍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格。又言蕃部無錢,止以米及銀、絹、雜物賣錢買茶。乞許博易銀、米等物,立限半年易錢。從之。時政記甚詳,今止從實錄。

 8 戊申,詔修完京城所差役兵五百、石匠五十,赴曾公亮墳供役。以公亮葬期已逼,而役事未集故也。

 9 提舉修閉決口所奏,集築隄道人力少,乞在京備城兵內那三千人赴役,半月可畢工。從之。

 10己酉,遼主遣崇義軍節度使耶律永寧,副使、太常少卿、乾文閣待制劉霑,來賀同天節。

 11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諸路緣邊城寨闕官,及管押兵馬緩急事宜差使,並許經略安撫、鈐轄司於待闕得替使臣至軍大將內權差勾當,每月一具所差員數、職位、姓名申樞密院。從之。

 12庚戌,詔以瀛州陳次米依災傷及七分例,貸第四等以下戶,不得抑配[五],免出息。

 13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:「體問山猺丁先鋒初因讐殺地客王聰,其後沈大鼻等乘勢劫略,見今保險,遷徙不常,官軍難於追逐,臣已立賞招捕。乞止令湖南差兵防截,迫逐赴本路出降。」詔荊湖南路安撫司曉諭猺賊於北路投首,仍多差兵丁防截,如已在南路歸窮,即安存,奏取指揮。三月辛丑,立賞格;是月辛酉,降;五月己丑,處置;七月甲戌,推賞。

 14上批:「昨差赴廣西戍兵,據所供帳狀,已見其數不多,兼代期月日不遠,其近補官員[六]可更勿令前去。縱彼暫闕部轄將校,可差上名及十將等已下管押,庶免盛夏遠道往反之勞。」

 15詔:「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陳易簡等五人,入內東頭供奉官、勾當御藥院李舜舉等四人,各轉一官。易簡與今年上路衣襖,舜舉等四人聽寄資,餘減磨堪年及與中下路衣襖共二十二人。」以上批「近太皇太后服藥康復,醫官、內侍供奉有勞,可推恩」故也。

 16乙卯,右正言、知制誥、知諫院兼判司農寺蔡確為右諫議大夫、權御史中丞,翰林學士、右諫議大夫兼侍讀、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,太子中允、權監察御史裏行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、知光澤縣。潤甫責辭云:「奏事不實,奉憲失中,言涉詆欺,內懷顧避。」均云:「不務審克,苟為朋附,俾加閱實,不如所言。」

  先是,上別遣黃履、黃廉及李舜舉赴御史臺鞫相州法司獄,確知上意不直潤甫等,即具奏:「潤甫不悅推見陳安民請求執政情節,責罵吏人,均亦在傍憤恚。見臣不與之同,潤甫便行公文云『未敢上殿』。次日,卻聞因進讀留身。續又與均密自奏事,不令臣簽書,必以臣見其朋姦之迹,恐臣論列,故造飛語,以中傷臣,及欲動搖獄情,陰結執政。蒙陛下遣黃履、李舜舉詣臺審問,潤甫與均於聚廳引問罪人處,猶敢對使者交口紛紜,意欲開誘罪人翻異,而罪人了無異辭,履及舜舉備見。案潤甫等附下罔上,情狀明白。緣臣前任知雜御史,有詔與潤甫共舉臺官,臣素不識均,因潤甫再三為言,遂同奏舉。均既蒙朝廷擢任,而姦邪如此,乞早賜罷斥。」上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,遣使訊之,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,確從而攻之,故皆坐貶,確遷中丞。凡朝士繫獄者,確令獄卒與之同室而處,同蓆而寢,飲食、旋溷,共在一室,置大盆於前,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,以杓勻攪,分飼之如犬豕,置不問。故繫者幸其得問,無罪不承。此據司馬記聞,或移入斷陳安民等下。上官均傳云:「相州富人子殺人,讞獄疑于審刑、大理,京師流言法官竇苹等受賕,知制誥蔡確引猾險吏、法官數十人窮訊慘酷,無敢明其寃。均上疏乞以獄事詔臣等參治,坐是謫知邵武軍光澤縣。苹等卒無受賕之實,天下服其持平。」舊紀書:「鄧潤甫劾詔獄詐罔不實,落翰林學士,罷御史中丞,知撫州。」

 17三司言澶州闕糧,乞權借糧。詔許於澶州封樁糧借給,毋過五萬碩。

 18丙辰,詔兩浙路提舉官增置一員。判司農寺蔡確言「兩浙州縣戶衆多,提舉司所管錢穀三百餘萬,乞擇能吏,倚以辦劇」故也。

 19庚申,入內東頭供奉官、熙河路都總管司走馬承受公事長孫良臣言,聞夏人於漢界內掘坑,畫十字,立草封,恐因循寖成邊事。詔經略司體量,如實,即令鄜延路經略司[七]移牒誡約之。

 20詔知廣州曾布專提舉依所降法式,修完中、東、西三城樓櫓。

 21詔:「諸榷場除九經疏外,若賣餘書與北客,及諸人私賣與化外人書者,並徒三年,引致者減一等,皆配鄰州本城,情重者配千里。許人告捕給賞。著為令。」

 22左藏庫使曹誌為昌州刺史,以上批「誌,太皇太后從子,特恩」也。

 23辛酉,知制誥錢藻、孫洙並直學士院。

 24三司乞罷在京行折二銅錢,聽盡出新錢。從之。

 25點閱淮南、荊湖、江西、福建將兵畢,西上閤門使張山甫減磨勘三年,差使、指使先次指射差遣,餘賜帛有差。

 26馬瑊言猺賊丁先鋒等納木契乞降。詔瑊:「如首領實願降,聽收木契,毋遣人招喚。」

 27壬戌,詔:開廢田、興水利、建立隄防、修貼圩垾之類,民力不能役者,許受利人戶具合費用數目,貸常平等錢穀,限三年兩料輸足,歲出息一分[八]。

 28詔:「西上閤門使、忠州團練使韓存寶聽以減磨勘三年回授其母萬年縣君田氏,進封仁壽郡君,賜冠帔。非有戰功如存寶者,毋得援為例。」

 29癸亥,太白晝見。

 30甲子,陝西路轉運司乞運河中、陝府、華州、永興軍大錢三十萬緡,與緣邊廣置軍儲。從之。

 31詔制勘院遣人就問太常博士吳安持,特免追攝。

 32河州請以城東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頃作墓園,瘞蕃漢陣亡暴骸,已擇僧看管修葺,乞賜院額,依太原府例,二年度僧一人。從之,仍以慈濟為額。

 33詔太醫局選醫生十人,給官局熟藥,乘驛詣曹村決河所醫治見役兵夫。

 34乙丑,集慶軍節度使、同平章事、虢國公宗諤為鎮南軍節度使、同平章事,進封豫章郡王。上批:「宗諤皇家近屬,自除使相,今十餘年。頃雖曾以罪左降,緣已經展磨勘年,於法尚有殘零月日未該敘進,可特與進一爵、遷一官」也。兩紀皆書此。

 35詔麟、府、豐州見欠熙寧七年至九年振貸米人戶,不以等第與展限,分夏秋料納。

 36又詔:「聞安南行營軍有實染瘴逐隊不及,死於路者,多作逃亡注籍,深可矜憫。宜令所屬考實具名以聞,並依瘴死例推恩。」

 37詔成都府劉庠:配賊李玖不以常法特釋之。

 38丙寅,詔供備庫副使任遵子降一等推恩。先是,遵遇南郊,乞補子班行,年已十七,中書擬送刑寺定奪。上批:「與之與否,非有司所宜決,可從朝廷指揮,降等推恩,仍著為令。」

 39丹州言,本州僻小,惟管宜川一縣,每有公事,止於司理院當直司可以勘鞫,乞併州院入司理院。從之。

 40詔定州望都縣自今罷武臣知縣,差京朝官。

 41御邇英閣,講官沈季長進講周禮「小宰掌建邦之宮刑,以治王宮之政令,凡宮之糾禁」,上曰:「政令、糾禁,詳略如何?」季長對畢,上曰:「言『凡宮之糾禁』,則不止於王宮,蓋又及於諸侯也。」

 42丁卯,河東路經略使韓絳言,河外三州并緣邊堡寨未役功料甚衆,全闕廂軍,乞募禁軍修完。從之,仍令更刷本路廂軍,及候澶州塞河役兵回,併力修築,如功料浩大,即俟農隙,更差雇保丁。

 43三司言,太醫局熟藥所熙寧九年六月開局,至十年六月,收息錢二萬五千餘緡,其息計倍。詔監官光祿寺丞程公孫、殿直朱道濟減磨勘三年,依條給賞。自今二年一比較。

 44詔熙寧九年進士、諸科並依六年指揮,試律令或斷案注官;累試不中、不能就試,即滿二年注官。

 45戊辰,詔:「義勇、保甲毋得應進士舉。今日以前,已習文業,聽自陳。本州試驗,若堪取應,即給公據,落籍本家一丁。」

 46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言,丙寅已塞決口。詔改新閉曹村埽曰靈平,遣樞密直學士陳襄祭謝。仍以都總管燕達兼都大提舉修護,務令堅實。及遣中使撫問,賜燕達以下御筵,役兵、禁軍等特支錢有差。靈津廟神濟夫人進封靈顯神妃。初,決口屢塞,不能絕流,財力俱竭,達等相視無策。有小赤蛇出於上流,衆以為神,共禱之。一夕沙漲,河遂塞,故賜名埽曰靈平,廟曰靈顯神妃,[九]殆非人力也。新、舊紀於丙寅書:塞決河,名其埽日靈平。

 47西染院使任澤為皇城使、昌州刺史,供備庫副使時君卿為宮苑使、榮州刺史。前此,上批:「澤,先帝舊邸近親,君卿承學潛宮,特被眷遇,可並稍遷,兼一遙郡。」於是並轉皇城使,澤領團練使,君卿領刺史。已而上又批翌日再進呈,乃有是命。

 48詔:「經任大小使臣無贓私罪,聽召保官二人,量試驗充武學外舍生,以三十人為額。累試合格,毋得補內舍。」

 49庚午,詔贈同判都水監、司勳員外郎劉璯為刑部郎中,官其一子,賜絹三百匹。以上批:「璯自擢置水官,累任以事,悉心公家,凡以職事建明,朝廷無不可者。河埽流急,晝夜躬親監護,至於忘食。重冒寒暑,感疾不瘳,深可憫惻。可特優與贈官,厚賜其家。」故有是命。後河決塞,又賜帛五百。

 50辛未,祕書丞、崇文院校書范育直集賢院。以上批:「育數受命案事,能以直道自持,不為黨勢回屈,而摘發姦慝,多得隱伏情狀。且今士人方以養私庇姦,罔上為俗,如育者,賞豈宜緩?」故有是命。

 51詔:「聞曹村雖塞決口,水勢尚衝刷新埽,其修河官吏議論不一,莫肯任責。若朝暮西山積雨下流,愈難施功。委范子淵集議宜如何即得斷流,一面施行。」又詔:「新埽役兵疲於盛,可三分日力,用二分全役,一分與放半功。當午大熱,聽少休息。」

 1 五月甲戌朔,御文德殿視朝。

 2 是日,曹村決口新隄成,河還北流。自閏正月丙戌首事,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餘萬、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、錢米各三十萬,隄長一百十四里。此據會要及靈津廟碑。

  濮、齊、鄆、徐四州守臣,以立隄救水,城得不沒,皆降詔奬諭。四州奬諭,據靈津廟碑,必自有月日,但實錄不書,今附此。

  賜兵夫死於役者,家錢三千。新紀有此。

 3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請本路商販依秦鳳路例打撲。從之,其入中糧草聽免。先是,熙河經略司言:「本路州軍皆新造,其商貨已經秦鳳路所歷城寨收納打撲,欲乞比秦鳳路三分減一。」詔依所奏。而財用司以為:「商旅雖經秦鳳路城寨,緣販物至極邊,獲利甚厚,兼逐司既嘗取中裁損,毋得過稅錢,則販家蒙利已多。乞復收打撲,依秦鳳路例。」又言:「昨以糧草闕乏,結糴免打撲。其後,商人緣以為姦,影挾私糴,乞亦依例打撲。」故有是詔。

 4 詔權利州路轉運使、司封郎中張宗諤,轉運判官、太子中舍張升卿,各降兩官勒停。初,宗諤等乞廢茶場司,止委轉運司收茶稅歇馱錢,而提舉茶場李稷言其所陳皆疏謬不實,罪當無赦。上批:「宗諤、升卿疏遠小臣,敢為欺罔如此。犯雖該赦,可特追兩官。」故有是命。宗諤等以去年九月庚午建請,朱本并入此,今仍兩見。

 5 乙亥,詔:「試中刑法官,第一等充法官,第二等循兩資,第三等循一資,第四等堂除,第五等免試。京朝官比類推恩。」

 6 又詔:「廣西轉運司官員、使臣、諸軍料錢等物,願以其半折銀者聽。」

 7 司農寺言,諸路蠶麥豐熟,乞下提舉司,以積欠錢、穀量增直折納。從之。

 8 詔賜故著作佐郎、崇文院校書張載賻贈,視館職之半。以翰林學士許將等言載恬於仕進,乞加優䘏故也。

 9 己卯,羣臣上表賀塞曹村決口,河復故道。孫洙靈津廟碑[一○]可考詳。

 10詔塞決河亡卒,聽自陳免罪;仍具被差急夫合如何優䘏,其部夫官分若干等第以聞。戊戌,分三等賞功。

 11庚辰,詔輔臣觀麥於後苑。

 12起復樞密直學士、起居舍人、簽書本院事曾孝寬。孝寬乞終喪,許之;給半俸,又辭,從之。

 13詔熙河路鈐轄兼第二將、四方館使李浩訓兵精熟,合再任。

 14都大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言:「見修月隄,增卑培薄,正須兵夫赴役。候漲水定,即依先降指揮,分日力三分之一放半功。」承受韓永式言:「新修馬頭,於大河傾注之間,簽成隄岸。河流雖斷,隄面尚墊,猶須衆力。乞且留諸處役兵一月,候馬頭不墊,新隄增固,委都大提舉所減放,實選役兵萬人,俟過漲水聽還。」並從之。

 15提舉茶場司言:「採茶及般輦州縣,乞同轉運司選差知州、通判、知縣、令及排岸官一次。其彭、漢知州或通判,許本司權奏辟,如能協力,保明留再任。」從之。

 16詔:「聞在京熙河路鹽鈔減價,由遞牒濡滯,以害鈔法。其令皮公弼根治。」

 17詔應有謁禁之官,如士人通醫術者,聽往還勿禁。

 18廣南西路轉運司乞令經略司依朝旨移兵馬於全、永州就食。詔二司協心議事,毋得乖異,具移減戍兵實數以聞。

 19賜捕殺荊湖北路[一一]猺賊軍士、土丁特支錢有差。

 20辛巳,度支郎中、集賢殿修撰、知鄆州王克臣為天章閣待制、知瀛州。

 21熙河路經略使張侁乞舉文資一員,準備差遣點檢常平錢穀。從之。

 22壬午,詔塞決河役兵減放日,賜特支錢有差。

 23衛國長公主長子張秉淵授如京副使。當考例。

 24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:「準朝旨,以土田分等:近城第一等為官莊,第二等合種,第三等出租,第四等募人耕,五年起稅。欲選附城沃土八百頃為官莊;有餘,募弓箭手;又有餘,募人合種及出租賦。官莊每五十頃差治田使臣一員,立賞罸格。」從之。志有此,六月十四日,七月一日、十月二十七日。

 25給太原府度僧牒二百,買軍器物料。

 26詔內殿承制符守臣先借拱聖營官舍,更許居十年。以守臣懿德皇后家故也。

 27甲申,上批:「聞福建、兩浙有舊販高麗海商,知朝廷遣使,爭謀以輕舟馳報,規求重賂。其下逐路監司覺察之,依編敕私販新羅法,許人告捕,送五百里編管。」

 28乙酉,詔械走投漢界北人王善及其妻子,蒙塞耳目,至代州牒送北界。以上批「緣邊所收西、北界闌進人口,當送還者,並蒙塞耳目,勿令有所聞見」故也。

 29丙戌,詔中書、門下奏[一二]:「檢正五房公事覆考到試中刑法出官人:上等一人,循二資,堂除差遣;中等稍優上一人,循一資,下三人各堂除差遣;餘推恩有差。」從之。

 30詔:「諸路州軍並差官一員管勾常平錢穀,十縣以上,二員分治。即廣南無通判職官州軍,委知州管勾,其下縣點檢給納,聽以曹官或知縣代之。」

 31觀文殿大學士、左僕射、集禧觀使王安石,依知大藩府例給添支。

 32熙河路經略司言:「洮東安撫司申:『據蕃部密報,蕃部鈐轄、崇儀副使趙紹忠陰與董氊文字往來。』乞移近裏州軍。」詔押赴秦州經略司知管,毋得縱令出城。

 33丁亥,詔權及權發遣省府推、判官及職司等職任,除依本資序奏薦外,請給、錫賜並依正入資序例。

 34詔以開封府界戶絕田二十頃賜曹利用家,自今毋得更有陳乞。以其孫內殿崇班宗奭言「仁宗察知利用非罪,嘗還其已沒財產,尚有在京屋租、河陰滎澤等縣田,為西太一宮、洪福奉先慈孝等寺常住,及入左藏庫金銀雜物,乞盡給還」故也。

 35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奏:「以本路兵馬分為九將,用將、副凡十八人,其十三人已被宣差,餘五員尚闕。今乞以左侍禁、閤門祗候胡靜等五人充。」上批:「靜舉止輕易,不可委以將領,下惠卿別具名以聞。」餘從之。

 36戊子,上批:「皇后弟禮賓使、榮州刺史向宗回可特增差權羣牧都監,禮賓使、英州刺史向宗良增差勾當三司衙司。」德妃苗氏、賢妃周氏、美人張氏乞遇同天節比婕好等賜骨肉冠,詔婕妤、賢妃各五道,[一三]美人二道,著為令。

 37己丑,詔:「應南茶輒入熙河、秦鳳、涇原路,如私販臘茶法。其巡捕,如川峽茶入禁地法。」

 38又詔京東東路提點刑獄司依舊居青州,割齊州屬東路,徐州屬西路。

 39賜度僧牒千,付涇原路安撫司,鬻錢封樁。

 40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:「至辰州,聞知猺賊首帥與其黨總六十七人,丁先鋒雖已乞降,猶於道路攘奪,乞處置。及辰、沅州見禁猺人柳踏雪等三人,雖是賊黨,緣與猺人偵事及投火作過,乞送遠州羈管。」詔踏雪等並杖脊刺配沂州等處,餘令第等具倡率或同謀者以聞。後瑊以四等具其罪輕重,詔:「上兩等於辰州,第三等於敘浦縣羈留,各支口食,差人監視,候經恩取裁。餘發遣依舊。」

 41庚寅,光祿寺丞陸佃修定說文。三月六日,差王子韶;五年六月九日,書成。

 42詔常平錢穀願以穀及金帛準市直中價,計二分息折納者聽。閏正月七日,已用本志增入,此或可削,或移彼附此,更詳之。

 43詔:「陣亡并安南病死軍士,聽其子孫弟姪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。本軍內戰亡之子年十五以下、病亡之子十五以上,並半支請受,紐計三年總數折絹,仍給公憑,令隨便俟及十七,赴官自陳,量材依招軍收刺。」

 44詔熙河路[一四]蕃官等願以請受易茶綵者聽。

 45壬辰,詔禁軍排連,自今以三分為率,一分權收立功額外人,二分依條簡拍。以樞密院兵房言「看詳排連取功勞并教頭諸武藝人數不一,若將別指揮立功額外人取填一半,慮妨本指揮有功及年勞武藝之人轉補」故也。

 46提舉茶場司言:「歲運官茶四萬馱饋邊,常患輦送不繼。欲以本司頭子錢置百料船三十隻,差操舟兵士六人、軍大將一人管押。歲終比較,如年課辦比陸運省便,即計所贏,以十之三賞軍大將等;有損壞遺闕,以賞錢、請受備償。」從之。

 47甲午,詔宗室袒免以上女,與夫離而再嫁,其後夫已有官者,轉一官。

 48中書言:「奉詔,選人祿以戶田定數,令吏房立法。雖約主戶數以為增損,恐未盡天下繁簡之實。欲令逐路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司同約州縣繁簡,分三等至五等以聞,乃隨等定俸[一五]。」從之。後不果行。

 49乙未,提舉茶場李稷言,三路三十六場,大小使臣殆及百員,乞不限員,候三年茶法就緒取裁。

 50丙申,詔贈廣陵郡王宗誼子仲論、仲證候服闋,依康王宗樸例,各轉一官。

 51校書郎邵壎言,父亢遺表,乞賜出身。詔改壎一官。

 52前守化州文學趙世卿進安南邊說五篇,及自陳安南戰棹司差使有功。詔世卿與正官,注荊湖南路主簿。

 53丁酉,詔:「差待闕得替官權住俸,員闕者支本任俸給,若朝廷發遣,以等第給添支食錢;餘官司依條牒差者,惟給食錢。以上選人止給前任請俸,即未經任者依資序。」

 54戊戌,入內東頭供奉官請永式轉兩官,聽寄資。其保明勞績優等轉兩官;第一等減磨勘二年,選人改合入官;第二等轉一官,選人循兩資;第三等減磨勘三年。總管及轉運司各第減一等。其靈平埽都大提舉及巡河等官滿日酬奬,論塞決河之勞也。

 55三司言:「自今宗室嫁娶資送錢物,乞令入內省及大宗正司各置都歷。每有支遣,以千字文立為號,注歷印押,付使臣往庫務驗認給請,以為關防。」從之。

 56詔慶州,制勘命官再問不承,聽追攝。先是,遣范育詣慶州劾蕃部事,奏乞初問不承即攝,上批宜改作再問,憫之也。

 57又詔知慶州、刑部郎中、直龍圖閣范純仁奪職,知信陽軍;永興軍路鈐轄、客省使种古追一官,知寧州;比部郎中史籍追兩官,並勒停;知環州、內藏庫使种診免追官勒停,罰銅二十斤;環州簽書判官黨師經以下三人衝替,一人差替。純仁坐不追捕作過熟戶蕃部;古虛訟純仁不公;診為其兄發奏狀入馬遞籍申制院,不實;師經等推勘簽書劫盜公事失入故也。熙寧十年八月壬午朔,遣馮如晦鞫獄,已具注在彼,并秦觀序合參照。純仁言行錄云:「鄜延帥陰奏純仁擅回宥州牒,有違慢情罪,坐是謫信陽。」帥鄜延者,呂惠卿也。當考,閏正月丁酉上批更詳之。

 58上批:「交人進奉赴闕,緣今來入寇之後,理當羈防。其緣路及到闕出入,當差人監視等事,可下廣南西路經略司及在京押伴所速具以聞。內緣路事有奏稟不及,委經略司一面施行。」

 59己亥,詔權河北轉運副使、祠部郎中王居卿,權發遣河北東路提點刑獄汪輔之,各減磨勘三年。賞應副河事畢[一六]也。

 60辛丑,手詔:「日者,廣西凡有邊事,動至五六處交奏,不惟過涉張皇,深慮緣路習為常事,或真有邊機當速者,反致稽遲。可速下轉運、提點刑獄、經略邕州安撫都監司,自今後非緊切邊事,毋得擅發急遞,及經略司已奏者,不須重複。如逐司自有所見,及經略司處置未行,不拘此令。」

 61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劉舜卿言:「北界西南面安撫司,自去秋因移文索姦細人李福壽等,妄指占瓶形寨地,至今春以來,漸以人馬並邊出入。臣竊料敵人覬覦,不過欲蹂踐苗稼,或強占地域,重立鋪屋,以騷疆陲。欲止作本處意,詳度事勢支吾,不至一一申稟,以失機會。」從之。

 62詔修河所減放諸埽河清客軍,並歇泊十日;如河防緊急入役,即令向後補之。

 63詔右武衛大將軍、象州刺史克頌貸死,追毀出身以來告敕,鎖外宅。坐病狂歐傷妻劉死故也。

 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:

    據仙源積慶圖,克頌,秦王廷美曾孫,紀國公德存孫,河東郡王承衍子,在今為三從外無服之親,名銜不當稱「皇叔」。廷美十子各有封國,子孫繫屬自存本統,克頌合稱「紀國公孫。」

    謹按禮記曰:「君有合族之道,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。」鄭氏注:「族人皆臣也,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位,謂齒列也,所以尊君別嫌。」唐有司奏:「宗子『皇』字為稱首,從數為序親,誠非不戚君位之義。儀禮,從父昆弟則今同堂也,從祖昆弟則今再從也,族昆弟則今三從也。三從內請依舊,餘各以祖稱本封為某王公子孫。」此則唐之皇親,三從內於「皇」字下有從及再從,及三從外則不書「皇」,各以其祖先所封為房,冠於頭銜。周小宗伯掌三族之別,以辨親疏。漢宗正敘九族,其制一也。

    今宗室文書行於曹局,銜位之上雖三從外亦無從數,非所謂敘也;親疏一概,不異其文,非所謂辨也。臣以為骨肉之恩,固在敦睦,然上下名分,不得不正。且有有司之事,豈可使天旨自親其文?是乃臣之責任所當守職而論也。伏願據宗藩慶緒錄悉正其名,應同堂親於「皇」字下加「從」字,再從,三從親又加「再」、「三」字,三從之外,各以其祖先所封郡國為房分,而系其世次,不書「皇」字,則親疏有別,尊卑不黷。

    又伏見本朝宗室,舊有召試出身之令,熙寧初,始命宗子出補外官,分釐事任,列於有職之臣,此誠天下至公盛德之事。加以恩澤涵育,宗英衆多,當此之際,有司不能宣德明恩,建白所職,請廣選舉,以少佐當宁勤求之意。昔漢之取人,不限疏近,而宗正有郡國歲計上籍之文。劉向以宗室高才,進對待詔。唐宗正寺歲選進士二十人,與國子監、京兆府相比,李程、李肱皆為舉首。雖復嗣周而下,去聖已久,未可以諭當世,然取其稍近古者,或可施行。今宗正寺侍祠之外,專掌玉牒屬籍,而不豫薦士。在於聖時,竊恐臣之本職有所未稱。謂宜具為條流,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,為課試法,每遇秋試,許就宗正寺投狀鎖試,別立人數,頗示優異,著於格令。俾其競勸賢戚,並用紀綱四方,何獨棫樸之雅乎?

    凡天下事皆如權衡,重於此則輕於彼矣。宗室之間,自有考較,賢者獲升,不肖自抑,一切之恩,分當裁損,必無觖望。夫親賢兼進,布列中外,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,與愚知混淆,聚於一處,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,不可同日語也。事雖不行,時論是之。朱本簽貼云:趙彥若所言無取,亦無人稱之,乃是前史官黨人故載于此。又稱「時論是之」,顯出私意,刪去。新本已復存之,今從新本。

校勘記

 [一] 具奏充受賕枉法 「充」下原衍「請」字,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吳充刪。

 [二] 相州獄事甚寃 「寃」原作「微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三] 赴臺驗問見禁人 「驗」原作「馳」,據閣本及下文改。

 [四] 獄吏之酷 「獄吏」二字原倒,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吳充乙正。

 [五] 不得抑配 「得」原作「待」,據宋會要食貨五七之八改。

 [六] 其近補官員 「補」原作「捕」,據文義改。

 [七] 即令鄜延路經略司 「令」原作「合」,據閣本改。

 [八] 歲出息一分 「出」原作「去」,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二改。

 [九] 靈顯神妃 「靈顯」二字原倒,據上文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二、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塞曹村河乙正。「神妃」二字疑衍。

 [一○]靈津廟碑 「津」原作「平」,據上文四月戊辰、本月甲戌條及宋史卷三二一孫洙傳改。

 [一一]荊湖北路 「湖」原作「海」。據閣本改。

 [一二]詔中書門下奏 據文義,「詔」字疑衍。

 [一三]詔婕妤賢妃各五道 據上德妃、賢妃、美人乞比婕妤等賜骨肉冠帔語,疑此處「婕妤」為「德妃」之誤。

 [一四]熙河路 「熙」原作「西」。按:宋無「西河路」而在熙河路有蕃官,「西」、「熙」音近而訛,故改。

 [一五]乃隨等定俸 「乃」疑為「仍」字之誤。

 [一六]賞應副河事畢也 「河」原作「公」,據閣本、本書卷二八八及宋史卷三三一王居卿傳改。

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292.1